天 主 十 誡
耶穌說:「你們若是愛我,就要遵守我的命令。」(若十四15)
第 一 誡 第 二 誡 第 三 誡 第 四 誡 第 五 誡 第 六 誡 第 七 誡 第 八 誡 第 九 誡 第 十 誡
不可妄用天主的聖名
第二誡--勿妄用主名
「你不能妄用主──你的天主──的名字。」(出二十7)從這簡短的句子裡已能看出,這一條是「尊敬」的誡命。正如一個孩子曉得孝敬父母;同樣,我們──天主的子女,對於我們的天父,也應當起敬畏之心。天主命我們不論在思想或言語方面,對祂和聖人、聖女,以及與祂有關的聖物表示誠摯的敬意。達味──猶太民族最光榮的王──曾說:「吾主,求您開啟我的唇,我要親口宣揚您的光榮。」(詠五十一17)
許願 向天主許願,就是許下並保證自己要做一件特別中悅祂聖意的事,因而教會提醒我們不可輕易許願。但若有人經過慎重的考慮,並徵得有經驗且可靠的人的意見後,向天主許願,這是很合理且有功勞的。譬如:一位青年人入修會,發神貧、貞潔、服從的終身意願,以便更專心地為教會和他人服務,如:救濟窮人,看護病人,並幫助他人侍奉天主等,這都是悅樂天主聖意的。但最重要的是我們對天主──我們的創造者及慈父──要有欽崇、愛慕和依靠之心。
發誓 當言語對事情的真實性關係很大,如在法庭中,為一嚴重的案件作證時,我們即可發誓。在發誓的時候,我們決定請天主為我們的供詞作證。但是有些人連為自己私人的小事也要求天主做誓願的真理見證;像這樣,為無關緊要的事發誓,尤其是虛誓,都是失敬的。發虛誓是故意呼求天主為謊言虛事作證,當然所犯的罪比較嚴重。
抱怨 「妄用主名」就是明知而故意地妄用、呼喊主名,以詛咒、抱怨或表示憤怒等,這對天主是極不恭敬的。一般人多半是在困難中抱怨天主不公平、不仁慈。可能我們曾聽人說:「為何天主使我的妻死子亡?祂真是不仁慈!」也有人抱怨說:「為何天主使我們因為信祂而受窘受難呢?我怎麼還能相信祂是全美全善的?」人若是故意地違背良心說些話,並且不相信天主是最美善的,便重重地得罪天主、凌辱天主;這樣的思想和言語會使我們喪失信德。試想想,辱罵別人,已是情理難容,何況是凌辱天主呢?
詛咒 詛咒天主所造的萬物,也犯失敬的罪。詛咒的意思就是希望人、物等遭災得禍。由於詛咒時,天主的名字常或隱或顯地被妄用,所以這也是侮辱天主的。
至於詛咒是不是犯了很嚴重的罪?這個問題應分別而論。倘若真正希望別人如自己所願遭逢嚴重的災殃,則不免犯大罪;但詛咒通常只不過是氣話而已,並不真正希望別人遭遇咒言所表示的災禍,所以應不算是犯很嚴重的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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